
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理事管理细则
前 言
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自成立以来,始终秉持“缘聚爱心,力行公益”的核心价值观,致力于整合社会资源,聚焦助困恤病、公共安全、应急救助及自然灾害的公益传播和实践等领域,推动社会公平与进步。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核心与灵魂,其成员的使命感、行动力与奉献精神,直接关系到基金会的公信力、执行力与发展潜力。为建立一支认同理念、深度参与、持续贡献、充满活力的理事团队,规范理事行为,激发治理效能,并构建终身公益伙伴关系,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管理细则。本基金会以“情系母亲河,力治荒漠化,聚缘行公益”为行动理念,将业务范围与黄河流域及母亲河人文、生态保护及荒漠化防治紧密结合,开展以点带面、系统推进的助困公益项目。依托基金会强大的科学家团队专业力量与丰富专家资源库和智库,我们确保项目设计科学、实施高效、成果可持续,显著提升公益行动的可行性与影响力。本细则不仅是一份制度文件,更是一份对共同公益理想的承诺,旨在营造一个“有规则、有温度、有深度”的理事治理生态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本基金会”)理事的行为,保障理事会高效、规范、诚信运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章程》”)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“情系母亲河,力治荒漠化,聚缘行公益”的理念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。理事应恪尽职守,秉持公益初心,践行志愿服务精神,确保基金会公益使命的实现。
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理事的资格、产生、权利、义务、行为规范、评估激励及退出延续机制,强调理事与基金会之间基于志愿、奉献与深度认同的伙伴关系,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文化。
第二章 理事的资格与产生
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担任:
1. 高度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、使命和价值观,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利他精神;
2. 必须首先成为并持续保持为本基金会的正式注册志愿者,积极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至少六个月以上,对其运作模式和文化有切身理解;
3. 在战略规划、慈善募捐、项目管理、法律财务、公共关系、特定项目领域(如教育、乡村、医疗等)具备突出的专业知识、行业经验或社会资源网络,能够为基金会治理提供实质性支持;
4. 无条件承诺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理事各项义务,特别是以身作则的贡献义务;
5.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遵纪守法,廉洁自律,个人信誉及社会声誉良好。
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程序进行。提名环节应设立提名委员会(或由现有理事会履行该职责),通过主动寻访、理事推荐、志愿者自荐等渠道广泛征集人选。提名时,应重点并全面考察:
1. 候选人的志愿者服务记录(时长、质量、主动性);
2. 其对公益的理解深度与热忱;
3. 个人专业能力与资源;
4. 履行捐赠贡献义务的意愿与初步计划;
5. 其价值观与本基金会文化的契合度。
第三章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
第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1. 出席理事会会议,并享有平等的审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. 获取基金会运营的完整、真实、及时信息,对基金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、提出建议和质询;
3. 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士加入志愿者团队或作为理事候选人;
4. 获得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、信息支持和履职保障;
5. 参与本基金会组织的理事培训、交流访学及项目考察活动;
6. 《章程》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七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 忠实与勤勉义务:以最高诚信标准行事,一切以基金会利益为先。勤勉履职,为理事会决策做好充分准备。
2. 志愿服务引领义务:作为“志愿者理事”,每年须亲自参与不少于72小时的基金会一线志愿服务或项目实地考察,以身作则,弘扬志愿精神。
3. 轮值负责义务:实行理事轮值负责制,每位理事应在任期内至少担任一个月“轮值秘书长”,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、主持专题会议、推进重点项目,深度参与基金会运营管理,增强理事会的整体执行力与协同性。
4. 多元化贡献义务:理事的支持是全方位、立体化的。每位理事每年应做出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实质性贡献,形式多元且价值同等受尊重:
(1) 财务贡献:鼓励进行年度定额或不定额的货币捐赠,或成功动员指定额度的社会捐赠。
(2) 物资贡献:捐赠项目或机构运营急需的合法物资、设备或场地使用权。
(3) 智慧贡献:无偿提供本专业领域的高质量服务,如战略咨询、法律顾问、财务审计、项目设计、品牌规划、专业培训等。
(4) 劳务与服务贡献:投入具体的事务性工作,如活动主持、文案撰写、翻译、技术支持、会务组织等。
(5) 资源链接贡献:有效引荐重要的捐赠方、合作伙伴、媒体资源、专家智库或项目落地渠道。
(6) 传播倡导贡献:利用个人影响力平台,积极为基金会发声,提升公众认知,倡导公益理念。
(理事会制定《理事年度贡献指引》,设定柔性期望框架,强调“贡献”的本质是创造价值,重在评估其产生的实际公益成效与影响力。)
5. 利益冲突回避义务:主动、及时申报任何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形(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交易、关联方关系等),并在相关决策中予以回避。
6. 保密义务:对履职中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、捐赠人隐私、受助人信息等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。
7. 参与决策义务:保证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(每年出席率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二),积极建言献策。
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规则
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按《章程》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。会议议题和材料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送给全体理事,确保理事有充分时间研读。
第九条 理事应优先保证出席会议。确因不可抗力无法现场出席,可通过视频会议接入,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。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。
第十条 理事会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。鼓励充分、坦诚的讨论,尊重并记录不同意见。决议一经通过,所有理事应团结一致,共同推进执行。
第五章 理事的评估、激励与发展
第十一条 贡献记录与评估:秘书处设立“理事贡献档案”,采用数字化系统,细致记录理事的志愿服务、各类捐赠、会议参与、建议采纳、资源引进等情况。每年末,向理事本人提供一份个性化的《年度贡献报告》,并作为其连任或获得荣誉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二条 温情感谢与荣誉激励:
1. 每年发布《理事贡献感谢册》,图文并茂地展现理事的公益故事。
2. 设立“黄河缘公益之星”、“卓越贡献理事”等荣誉称号,在年度盛典上隆重表彰。
3. 为理事及荣誉理事定制具有基金会文化特色的纪念品、生日及节日关怀。
第十三条 能力建设与深度参与:
1. 定期组织理事参加政策解读、慈善前沿、领导力提升等主题培训。
2. 策划“理事项目体验日”,邀请理事深入项目点,与受益群体直接交流。
3. 鼓励理事牵头或深度参与特定专项基金、品牌项目的孵化和督导。
4. 通过轮值负责制,让理事在实践中全面了解基金会运作,提升整体治理能力与项目落地效率。
第六章 理事的退出与终身伙伴关系
第十四条 理事任期按《章程》规定执行。无论因任期届满、辞职或个人原因不再担任理事,本基金会珍视每一份曾经的付出,并致力于建立终身公益伙伴关系:
1. 身份延续:身份虽然从民政局备案名单中、慈善中国官网和民政部门官网中撤销中撤销,但在本基金会官网中转为“黄河缘历届理事”,永久保留,持续接收基金会资讯。
2. 专属沟通渠道:纳入“历届理事联络名录”,由秘书长或指定高级专员负责日常联络,定期邀请参加年会、重要庆典及专题沙龙。
3. 持续贡献平台:欢迎并鼓励以“公益伙伴”、“筹资大使”等柔性身份,继续在擅长的领域提供支持、推荐资源。
4. 永恒致谢:其姓名及贡献将载入基金会发展史册,在基金会永久展示场所予以鸣谢。
第十五条 理事在任期内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、《章程》或本细则,严重损害基金会利益或声誉的情形,将按《章程》规定程序予以罢免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,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十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。秘书处可根据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操作规程。
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,依据《章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
2026 年 2月通过